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昌炳煌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昌炳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昌炳煌前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706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