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皓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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