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債務人 黃郁婷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65號)未能成立,依同法第153條之1第3項規定以言詞為更生之聲請,然因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件:⒈債務人稱須扶養父母親,請提出債務人本人及父母親之親屬系
統表,並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年籍資料、各扶養義務人間分攤母親之扶養費用即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又債務人之父母親均尚未屆至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請說明父母親何以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且須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⒉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父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⒊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列表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⒌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⒍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對債務人有機車貸款債權,請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