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債務人 蔡宜君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繳納暨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雖向臺南市北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銀行進行債務清理前置協商,惟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於112年7月3日始向本院聲請更生,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不另徵收聲請費之20日期間,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另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資料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件:
⒈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如是,請說明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年終獎金、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加班費)及工作情形(如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⒉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二名子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⒊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之中國人壽保險契約、臺銀人壽保險契
約之各筆保單,截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若干。
⒋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⒌請陳報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現值,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及相關鑑價資料(可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88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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