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2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2692號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嘉銘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孫嘉銘對第三人

  全球快遞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臺北市中山區,非

  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