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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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6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劉傳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2年度執字第2939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70號、107年度台抗字第987號裁定意旨參照)。
準此,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聲明異議人倘對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或裁定不服,應另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方屬適法。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所犯之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檢察官傳喚於112年11月21日到案執行一情,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在卷,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39號執行卷宗核實無誤。上開事實,自堪信實。
㈡本件受刑人雖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傳票命令違
法,請求停止執行命令等語。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係依據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予以依法執行,自無違誤可言,受刑人上開主張,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茂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雅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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