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反請求原告 吳佳成 反請求被告 陳立萍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陳立萍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反請求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
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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