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 葉桑婷 被告 王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1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18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⑴系爭房屋價值,據原告陳報為216萬元,加⑵租金360000元,共計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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