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鎮維(原名楊承崇)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鎮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銀行法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坤志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首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