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李慶榮 被告 陳建平
邱煜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邱煜婷對被告陳建平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4271號執行案件所陳報之債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即被告邱煜婷於上開執行案件陳報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曾瓊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