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42號上訴人即被告世界夢公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世界夢公園法定代理人 古蔭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定信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