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樹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5207號),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電話機貳台、六合彩簽單拾壹張、倍數表陸張、六合彩手冊壹本、空白簽單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金樹因經營六合彩簽賭之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七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尚有被查獲之傳真機一台、電話機二台、六合彩簽單十一張、倍數表六張、六合彩手冊一本、空白簽單一本遭扣押,而扣案之上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金樹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七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傳真機一台、電話機二台、六合彩簽單十一張、倍數表六張、六合彩手冊一本、空白簽單一本,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及扣押物品照片十一張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