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萬吉選任辯護人黃建銘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罪嫌疑重大,及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1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7年3月28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被告表示待同年4月23日進行審判程序後,再決定是否就延長羈押一事聲請訊問。再本院綜合卷內證據資料,認為被告本件違犯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罪仍嫌疑重大,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趙耘寧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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