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玉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71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玉燕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71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11月15日修正、105年11月30日公布、105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先予敘明。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玉燕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71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6年12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確係侵害「愛迪達」商標之物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3份、鑑定報告書2份及扣押物品清單1紙附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婷玉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盜版服飾(仿冒愛迪達商標帽T服飾)│8件│├──┼────────────────────┼───┤│2│仿冒/盜版服飾(仿冒愛迪達商標背心服飾)│2件│├──┼────────────────────┼───┤│3│仿冒/盜版服飾(仿冒愛迪達商標短裙服飾)│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