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仁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仁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仁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850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1
51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吳維雅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