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債權人 張大程 上列債權人張大程因與債務人 許炯耀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大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補足之依據,併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蓋依民法第669條-除有特別訂定外,合夥人無補充損失及增加出資之義務)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