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乙宸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李俊彬法官楊忠霖以上證明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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