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玉芝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玉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李玉芝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三二六四八一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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