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經聲請人聲請定執行刑之二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有卷附一覽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號、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六○號刑事判決各一份可憑,參諸前開說明,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官向該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顯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