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44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涉重利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此部分業於民國96年2月1日 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而被告在得知槍彈遭警方查獲時,也主動出面自首,並無逃避之情,也未曾持槍彈犯案,且前所涉重利罪,並無暴力討債情事,本案犯後態度良好,爰聲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
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吳崇道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