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54號聲請人 翁莊 相對人益泉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翁莊111,697元(含積欠工資80,029元、資遣費8,334元、預告工資16,667元、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6,667元),並於108年11月5日以前逕匯入勞方個別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1月1日經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111,697元,含積欠工資80,029元、資遣費8,334元、預告工資16,667元、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6,667元,並於108年11月5日以前逕匯入勞方個別薪資帳戶,詎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等語,業據提出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