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39號聲請人 莊素貞 相對人益泉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所載調解結果:「經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莊素貞:工資55,737元、預告工資34,000元、資遣費40,659元,合計給付130,396元,並於108年11月5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勞資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資遣費、薪資及預告工資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5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辦理調解,並調解成立,其中調解結果關於聲請人莊素貞部分為:「經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莊素貞:工資5萬5737元、預告工資3萬4000元、資遣費4萬0659元,合計給付13萬0396元,並於108年11月5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勞資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下稱系爭調解結果)。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給付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辦理調解,於108年11月5日調解成立如系爭調解結果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至8頁)。然相對人並未依該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有聲請人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為證(本院卷第9至13頁)。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如
主文所示金額,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