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4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張 濬紳 (原名: 張智閔 )債務人 張陶鳳妹 債務人 張福有
一、債務人張陶鳳妹、張福有、 張濬紳 (原名:張智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福有、張濬紳(原名:張智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濬紳(原名:張智閔)、張陶鳳妹、張福有應連
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413,21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張濬紳(原名:張智閔)、張福有應連帶給付債權
人新臺幣(以下同)155,42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緣債務人張濬紳(原名:張智閔)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
同張陶鳳妹、張福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㈣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7月7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
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413,21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㈤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7月7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
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55,42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㈥債權人於110年10月27日將上述413,213元轉列催收款。
㈦即自110年7月7日起至110年10月26日止,按年息0.9%計算
之利息,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8日起至110年10月26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111年2月7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㈧債權人於110年10月27日將上述155,426元轉列催收款。
㈨即自110年7月7日起至110年10月26日止,按年息0.9%計算
之利息,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8日起至110年10月26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111年2月7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44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陶鳳妹、│自110年7月7日│至110年10月26│年息0.9%│││413,213元│張福有、張│起│日止│││││濬紳(原名├───────┼───────┼───────┤│││:張智閔)│自110年10月27│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002│新臺幣│張福有、張│自110年7月7日│至110年10月26│年息0.9%│││155,426元│濬紳(原名│起│日止│││││:張智閔)├───────┼───────┼───────┤││││自110年10月27│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陶鳳妹、│自110年8月8日│至110年10月26│年息0.09%│││413,213元│張福有、張│起│日止│││││濬紳(原名├───────┼───────┼───────┤│││:張智閔)│自110年10月27│至111年2月7日│年息0.19%│││││日起│止│││││├───────┼───────┼───────┤││││自111年2月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0.38%│││││起│││├──┼─────┼─────┼───────┼───────┼───────┤│002│新臺幣│張福有、張│自110年8月8日│至110年10月26│年息0.09%│││155,426元│濬紳(原名│起│日止│││││:張智閔)├───────┼───────┼───────┤││││自110年10月27│至111年2月7日│年息0.19%│││││日起│止│││││├───────┼───────┼───────┤││││自111年2月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0.38%│││││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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