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盟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盟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29日23時許,在其南投縣○○鎮○○路0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9月30日6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復經警徵得被告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查,被告因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55號裁定令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98號裁定令入法務部○○○○○○○○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法務部○○○○○○○○函報被告所受強制戒治處遇已屆滿6個月,其成效亦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被告因而於111年3月22日停止強制戒治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為警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526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另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
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繼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139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嗣於111年3月22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而該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526號鑑驗書、扣押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確俱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檢品編號⒈淡黃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2007公克,含包裝袋1只)B0000000⒉淡黃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1755公克,含包裝袋1只)B0000000⒊淡黃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1986公克,含包裝袋1只)B0000000⒋淡黃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2148公克,含包裝袋1只)B0000000⒌淡黃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1.4649公克,含包裝袋1只)B0000000⒍淡黃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1.4576公克,含包裝袋1只)B0000000⒎淡黃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2.9684公克,含包裝袋1只)B0000000⒏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7.7205公克,含包裝袋1只)B0000000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⒈塑膠吸管1支⒉玻璃吸食器1支⒊勺子2支⒋小分裝袋1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