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7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743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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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參萬柒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