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6號抗告人 葉采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本院提存所間因112年聲字第66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