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42號債權人 廖文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莆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之記載債權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件聲請即應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經本院通知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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