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左寶文 被告 黃培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余欣璇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