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797號債權人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張祝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晉緯 、 林怡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林晉緯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