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791號債權人 史以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博閔 、 梁進科 、 張麗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麗嬌有代理債務人許博閔簽發本票,代理債務人梁進科於本票背書之權限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