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30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142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嗣因更犯妨害風化罪經法院判刑3月確定,而經本院裁定撤銷緩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從原判決之標準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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