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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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02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EB33213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於民國96年1月10日發生車禍,交通警察處理後告知異議人駕照被註銷,經向裁決所查詢後才得知在92年7月3日13時7分,被文山第二分局開一張違規罰單,經請文山第二分局調當時的簽名存根後,才發現上面的簽名跟異議人所簽的名字並不相符,並非異議人所簽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器腳踏車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依該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包括機器腳踏車。
三、訊之受處分人甲○○固不否認有於96年1月10日下午14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台北市○○路○段○○巷口為警舉發,且其曾經收到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違規之裁決書,惟提出異議陳稱:伊母親有收受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違規之裁決書,但因伊並無該部機車,也不知有該次違規行為之舉發單,且與事實不符,認係詐騙集團所為所以未予處理等語,惟查:本件受處分人於96年1月10日下午14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台北市○○路○段○○巷口為警發現其駕駛執照已遭吊銷而舉發之事實,為受處人所是認,並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按,應可認定;次查: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因受處分人涉於92年7月3日,在台北市○○路○段、景華街口處,因紅燈越線臨停之行為,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員警舉發後,因未依期限向委託機構繳納罰鍰,亦未到案聽候裁決,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因而於93年9月14日裁決,並於92年9月30日送達受處分人住處,由受處分人之母 許碧雲 代為收受,因受處分人懷疑係詐騙集團文件,因而未予處理亦未提出申訴、異議等情,為受處分人所坦認,並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回函、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裁字第裁22-AFJ20085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按,是受處分人之駕駛執照已因該違規案件未依照法定程序聲明不服,復未依照裁決書之內容接受裁罰,以致駕駛執照遭註銷,足堪認定;綜上,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之規定裁罰,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台灣台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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