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755號債權人 莊秀慧 債權人 何信炎 債權人 蔡銘順 債權人 沈劍珮 債權人 葉佰松 債權人 簡兆慶 債權人 張何彩媚 債權人 張秀玲 債權人 陳語鈞 債權人 林招治 債權人 張雅若 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秀慧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陸仟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信炎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銘順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陸仟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劍珮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佰松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玖萬肆仟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兆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何彩媚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秀玲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語鈞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肆仟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招治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雅若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叁萬元。
債務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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