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梁臺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秋鄉 即張廖秋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本票債權請求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44號判決確認對相對人不存在確定在案,債權人既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顯毋庸再聲請發支付命令。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判決影本,該書證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