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3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林黃幸美 被告 王政杰
黃清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陳秀慧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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