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9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共同非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男,民國九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收養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