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蔡振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前曾聲請調解,因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100,000元,免徵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23,800元(計算式:原告 陳報 應拆除並返還43-3地號土地面積共34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