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清雄 被告洺豪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 陳泳豪 代理人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智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泳豪被訴違反商標法案,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智易字第8號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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