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竊盜罪,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