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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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陸台、IC板拾塊,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於民國98年
3月17日,查獲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並查扣如卷附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6台、IC板10塊。經查上開扣案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被告亦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爰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06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2137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6台、IC板10塊,均為被告所有,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偵查中供陳明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