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6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巫依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炳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炳權所有坐落高雄○○○區○○段1309-14、1309-15地號土地及1343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李炳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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