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靜美 債務人 洪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7,061元│民國96年4月10│19.99%│暨自民國96年4月10日││││日起至民國104││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年8月31日止││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民國104年9月1│15%│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日起至清償日止││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最高以三個月為限。│├──┼─────┼───────┼────┼──────────┤│002│8,514元│民國95年8月11│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民國104年9月1│15%│││││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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