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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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65號聲請人 鐘連 在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呂哲安 於民國88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並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經查:相對人呂哲安於102年8月6死亡,此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呂哲安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