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 蕭智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殿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黃殿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1號,下稱系爭事件),經鈞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和解在案,然訴外人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卻不理賠,相對人亦不理不採,爰請求交付和解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事件於108年11月25日經兩造當庭和解即已確定,聲請人於111年11月9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08年11月2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此有本院收文截章在卷可憑,顯已逾前揭所定裁判後6個月之期間,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
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