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465號債權人恳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貞代理人 蕭郁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志誠 、 黃湘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提出債權人「啟貞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等證明文件到院。
三、請具狀提出對債務人吳志誠請求租金部分之債權計算式到院。
四、請具狀陳報債務人吳志誠、黃湘婷等人現住所地址。
五、請具狀提出債務人等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