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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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457號債權人 許進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夢想家傢俱設計有限公司、 呂文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夢想家傢俱設計有限公司」更名登記證明文件到院(票載發票人為夢想家傢飾有限公司,與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公司名稱不符)。
二、請具狀提出支票號碼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7萬元、支票號碼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15萬元部分,對債務人「夢想家傢俱設計有限公司」請求債權之依據到院(發票人為呂文評)。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