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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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佩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鳳珠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113年度司促字第007541號附表利息:
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25583元蔡佩汝自民國94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149909元蔡佩汝自民國95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