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837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8837號

原告 陳康

原告 陳宜瑄

7樓

原告 陳浡翃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883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下午4時1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不得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7030號執

行程序所載債權憑證(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

第56930號,原執行名義為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241

9號支付命令正本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被繼承人黃

碧娥遺產以外之原告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主文所示之執行名義,對被繼承人 黃碧娥

強制執行,原告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被告對被繼承人為

執行,經常受執行法院通知,未明確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故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規定,聲明如主文所示等情,已

經原告提出相關執行事件之通知,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

度司執字第3947號執行事件,查閱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雖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但性質不適

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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