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37號上訴人 蔡薛美雲 視同上訴人 陳啟源 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被上訴人 簡美芳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美虹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37號上訴人 蔡薛美雲 視同上訴人 陳啟源 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被上訴人 簡美芳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