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406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軼倫 債務人 黃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新台幣陸點肆元之延遲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新台幣叁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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